岳希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胡一凡(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文章内容
一、序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实现高速增长,国内居民财富快速积累。瑞士信贷(Credit Suisse)发布的《2022年全球财富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年末,中国居民财富规模达到85.1万亿美元,占全球居民财富总量的15.1%。与此同时,中国财富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全国居民财产基尼系数由1995年的0.4上升至2010年的0.74(李实等,2000;赵人伟,2007;李实等,2014),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面临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提出,要“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这一要求是党和国家对“共同富裕”理论的延续和完善,对克服财富分配不平等、扎实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究竟何为财富积累?马克思基于劳动价值论提出,资本是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支配权,具有剥削性、盈利性和可扩张性,资本所有者能够通过吸收工人的无酬劳动以及资本的循环增殖实现财富积累,其直接后果是财富规模的持续扩大和财富集中程度的不断提高(洪银兴,2020)。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同样提到,劳动和资本是居民进行财富积累的两种主要形式。当财富达到一定程度以后,资本所有者能够通过储蓄和再投资,享有资本的高额回报,实现财富的自我强化。因此,资本所有者阶层的财富积累速度将远高于劳动阶层,前者将在财富分配过程中占据支配地位。换言之,在财富再生过程的作用下,财富将逐渐集中在少数群体手中,长此以往,财富分配会出现固化趋势,资本所有者不仅会主宰财富和收入分配,甚至会主宰整个社会。由此可见,“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增强财富分配的公平性,缩小财富分配差距,防止出现“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的现象。 缩小居民财富分配差距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一环。过大的财富分配差距将导致社会阶层分化,中低收入阶层的居民消费严重不足,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减弱,由此制约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不利于维持社会稳定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构建(袁佳等,2021)。当前,中国财富基尼系数高达0.701,在全球范围内属于较高水平,财富不平等的问题已经不容忽视。而改变这一现状的关键就在于如何通过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调整财富过度集中的趋势。因此,为消除财富不平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政策目标,应当厘清中国财富分配现状及国民财富结构,并根据财富积累的途径,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应对财富集中。
二、财富分配状况 由于产权私有化、政府放松管制以及全球政治、经济一体化等因素的影响,全球财富总额不断增加,财富与国民收入的比值(以下简称“财富收入比”)由20世纪50年代的200%~350%攀升至目前的400%~600%(刘元春等,2022)。与此同时,全球私人财富占财富总额的比重以及私人财富的集中程度也有所上升,全球顶级富豪的财富积累速度迅速提升。《2022年世界不平等报告》数据显示,当前世界最富有的10%的阶层拥有全球75%的财富份额,其中约2750名亿万富豪拥有全球3.5%的财富,远高于1995年的1%,而底层50%的人口所占财富比重则不足2%,全球财富集中的现象愈发严重。 (一)欧美国家状况 财富收入比是衡量财富不平等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财富收入比的扩大意味着财富集中程度的加强以及财富分配差距的加大。以法国财富收入比为例: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法国财富收入比一直维持在7以上;在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下,财富收入比急剧下降,20世纪50年代该比重仅略高于2。随后,法国财富收入比出现反弹,且该上升趋势一直持续到现在。截至2010年,法国财富收入比已经超过6。英国、美国以及德国等发达国家财富收入比的变动情况与法国基本相同,均呈先减后增的U型趋势。皮凯蒂预测,欧美国家的财富收入比在21世纪将重新回到甚至超过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水平。 最富有的10%人群拥有的财富份额同样能清楚地反映财富的集中程度。图1给出了法国、英国、瑞典、美国四个国家这一比重在1890-2010年间的变动情况。由图1可知,19世纪初欧洲国家最富有的10%阶层拥有约80%~85%的财富份额;20世纪初该比例一度超过90%。1914-1945年受两次世界大战的冲击,欧洲国家的财富集中度明显下降,英法两国最富有的10%人群占社会总财富的比重由1920年的90%左右下降至1970年的60%~65%。20世纪后半期,欧洲国家的财富集中度开始回升。截至2010年,法国、英国、瑞典最富有的10%人群拥有的财富份额约为65%、70%以及60%。美国财富集中度的变动轨迹与欧洲国家略有不同。美国在19世纪初的财富不平等水平显著低于欧洲国家,最富有的10%人群拥有的财富份额约为55%。19世纪美国的国民财富开始集中,1910年美国最富有的10%阶层拥有超过80%的社会总财富。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财富不平等程度同样有所下降;但自20世纪后期至21世纪初,美国的财富集中度水平大幅上升,不仅超过欧洲国家,且远远高于自身19世纪初的水平。截至2010年,美国最富有的10%阶层的财富份额超过70%,最富的1%人群的财富份额接近35%。
由上述特征事实可知,欧美国家的财富是高度集中的,其财富不平等程度的演变情况呈现先减后增的U型趋势。当前欧美国家的财富不平等已逐步回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水平,极易出现社会阶层固化现象,影响社会的公平稳定。 (二)中国状况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的财富分配格局同样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中国的财富收入比大幅上升,由1978年的350%提高至2015年的超700%(Piketty等,2019);另一方面,中国财富分配不平等程度不断扩大。《全球财富报告》数据显示,中国财富基尼系数由2000年的0.595持续上升至2015年的0.712,随后有所缓和,降至2019年的0.697,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冲击下,2021年中国财富基尼系数再度回升至0.701。值得注意的是,城乡二元差异是当前中国财富不平等的重要特征之一,由于城镇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农村地区,因此城镇居民财富的积累速度更快,财富不平等程度相应更高。2011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ina Household Finance Survey,CHFS)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的财富总额约为农村家庭的3.46倍,城镇地区和农村地区的财富基尼系数分别为0.743和0.671,城乡财富不平等的差距较为显著(Tan等,2017)。 与财富不平等的变动趋势一致,中国的财富集中程度亦大幅攀升。这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我国财富分布中顶级富豪的人数高速增长。目前关于高端人群财富分布情况的榜单主要包括两个影响广泛的富豪榜,即胡润榜(Hoogewerf)和福布斯榜(Forbs)。前者结合媒体报道、股市公告以及网络信息等综合数据对顶级富豪的财富总额进行估计;后者除涵盖顶级富豪的上市资产外,非上市部分的资产也被统计在内。图2基于胡润全球富豪榜给出了2013-2021年间中美两大经济体中财富超过十亿美元级的富豪人数的变动情况。由图2可知,在过去近十年内,中美两国的顶级富豪人数均不断增加。其中,中国亿万富豪人数的增长速度远高于美国,由2013年的349人飞速增长至2021年的1058人,增速高达203%。在福布斯全球亿万富豪榜中,中国超级富豪人数的变动趋势与胡润榜相似,均呈不断增长的态势。截至2021年,中国(含港澳台地区)在福布斯富豪榜上的亿万富豪人数达745人,首次超过美国(724人),占全球亿万富豪总人数的27.04%。
其二,我国高收入人群拥有的社会总财富份额持续提升。世界财富与收入数据库(World Inequality Database,WID)提供了1995-2021年中国不同人群所拥有的财富份额变动情况,结果如图3所示。由图3可知,中国最贫穷的50%人群拥有的财富份额逐年减少,由1995年的16%下降至2021年的6.17%。与此同时,中国最富有的10%人群拥有的财富份额则不断增加,由1995年的40.84%上升至2021年的68.8%。Piketty等(2019)利用国民核算数据、住户调查数据以及财政数据,同样评估了1978-2015年中国财富集中程度的演变情况。结果显示,截至2015年中国人均财富达到28.2万元,其中,最富有的0.001%人群拥有的净财富超过4.65亿元,占总财富的5.8%,相当于底部最贫穷的50%人群拥有的财富总和(6.4%)。
图4进一步给出了2021年各国最富10%人群拥有的财富份额与人均GDP对数值的分布情况。由图4可见,截至2021年年末中国最富有的10%人群拥有的财富份额远高于法国(59.33%)、英国(57.13%)等欧洲国家,正逐渐接近美国(70.68%)。在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的情况下,中国财富的集中程度亦处于较高水平。以上事实均表明,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中国财富分配严重不均衡,分配状况持续恶化,财富不平等的问题亟待解决。
三、财富积累的途径和机制 (一)财富积累的途径和机制 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提出,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实现财富积累具有两种途径:一是财富继承,指财富从一个人转移至另一个人,通常是父代与子代间的代际间财富转移;二是依靠储蓄积累,一般包括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两种形式。前者指工薪阶层依靠劳动获取收入并积累财产,其财富量随着工作年限增加而增大,到退休时达到最大值;后者指居民通过资本收益再投资实现财富增值。通常情况下,后者带来的财富积累速度远远快于前者。 1.财富继承 财富继承一直是西方发达国家进行财富积累的重要途径。以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四个国家为例:19世纪的法国,其财富继承总量占年国民收入的比重(以下简称“继承财富收入比”)约为20%~25%;受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1941-1950年法国继承财富收入比显著下降,一度低于5%;1980年之后,这一比重逐步回升,截至2010年法国继承财富收入比约为15%,即法国继承财富收入比的变动呈先减后增的U型趋势。德国继承财富收入比的变动路径与法国相似,其受两次世界大战的冲击更大,继承财富收入比由1920年的16%下降至1960年的2%,此后,这一比例稳步上升,2000-2010年达到10%~11%。英国继承财富收入比在战后的反弹程度并不如法国和德国那么显著,2000-2010年该比重仅为8%左右。与此相比,美国财富继承份额的变动并无明显的U型特征。据估计,1970-1980年美国继承财富占私人总资本的比重约为50%~60%。可以说,财富继承在西方发达国家财富积累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财富继承包括遗产继承与生前赠与两种代际财富转移的形式。前者指被继承人去世时的财富继承;后者则通常指受赠人在死者生前以各种形式获得的所有涉及财富的馈赠,包括住房、古董字画等。皮凯蒂根据法国历史数据估算得到,1820-1870年,法国生前赠与的总价值占财富继承总额的30%~40%;1870-1970年,这一比重有所下降,但基本维持在20%~30%;1980年后生前赠与的价值有所回升,2000-2010年该比重达到80%以上,甚至超过遗产继承所占比重。因此,在讨论财富积累途径时,不能够忽视生前赠与产生的代际转移所带来的财富效应。 2.储蓄积累 把劳动收入的一部分进行储蓄以及资本收益再投资,实现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向财富的转换,是大部分居民进行财富积累的主要途径。由于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显著低于资本收益率,因此,通过财富继承实现财富积累的富人阶层以及资本所有者仅需将财产收入的一小部分用于再投资,即可实现财富增值;依靠劳动获取收入的工薪阶层,其财富积累的速度不及财富继承者和资本所有者阶层,后者将在财富积累与新增收入的分配上占据支配地位。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战争的冲击,各国财产性收入无论从增速还是绝对水平上看均有所下降,依靠财富继承跻身于最富裕阶层的情况减少。与此同时,以大公司高管人员为主体的高薪阶层开始出现,其劳动报酬通常为社会平均水平的2~3倍,包括经理人、工程师、高级官员以及教师等其他职业。以美国为例,1980年以来美国高收入人群的工资性收入出现爆炸式增长,收入最高10%人群占国民收入总额的比重由20世纪70年代末的30%增长至21世纪初的45%,提升约15个百分点,其中2/3由工资收入向高收入阶层的集中所致,劳动收入在财富积累过程中的作用逐渐凸显。 综上,财富继承与依靠储蓄积累是实现财富积累的两种途径,在当代社会中,二者同时存在,但其作用大小有所不同。根据皮凯蒂的计算,财富继承总额(包括遗产继承和生前赠与两部分)占私人财富的比重,在1910年为90%;此后由于战争、税收政策等的影响,该比重逐渐下降,1970年这一比例降至42%~43%;之后又有所回升,2010年达到70%。由此可见,在西方发达国家,财富继承是现阶段财富积累的最重要途径。 (二)中国财富积累机制的特殊性 与西方发达国家有所不同的是,在我国,居民家庭财富积累的时间尚短,财富持有者仍处于财富创造和初始积累阶段,富人阶层对下一代的赠与及继承还未完全开始,通过财富继承所产生的财富代际传递效应没有充分显现。另外,由于中国土地供应制度、人口流动性以及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居民财富构成中住房资产的占比远高于其他国家。因此,相较于西方国家,中国财富积累机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性。 其一,中国现有的财富人群是典型的“新富”人群,而非依赖财富继承实现财富积累的“富二代”。《2019-2020年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报告》给出了中国高净值人群的财富来源。其中,高净值人群指的是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是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产等可投资资产较高的社会群体,结果如图5所示。由图5可知,在各项财富来源中,通过创办公司获取经营性净收入是高净值人群最主要的财富来源,占比约为39%。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涌现一大批民营企业家,尤其是互联网、通信技术、平台经济等领域,出现了大量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企业,这些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支柱,在增加中国经济体量、提升中国经济发展质量、创造就业、缴纳税金以及增加民众福利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与此同时,这些企业也为其所有者带来了巨大的财富,甚至成为我们今天看到的中国财富集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于此类健康的财富积累,应当予以充分肯定、鼓励和保护,采取任何调节政策时需要十分谨慎,做到有理有据和依法行事。
工资收入等劳务性收入是高净值人群财富积累的第二大来源,所占比重为21.9%。这从侧面反映出当前中国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差距较大,银行、高新技术以及生物医药等行业的超高薪酬以及网红、明星等高收入是影响财富积累和财富集中的重要因素之一。这一点与美国当前的情况相似。自20世纪80年代起,受高管薪酬决定机制、社会准则以及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美国“超级经理人”阶层崛起,企业高管人员的薪酬暴涨,并以此获取巨额财富。据估计,美国工资收入最高10%人群的工资总额占全社会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由20世纪70年代末的25%不断上升至21世纪初的35%。与此同时,美国里根政府实行减税政策,大幅度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导致财富差距出现爆炸式扩大的趋势。这表明,中国在实现共同富裕政策目标的过程中,提出调节高收入人群收入的主张和要求是有根据且合理的,当前个人所得税45%的最高边际税率对缓解财富不平等具有重要意义,主张降低这一税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依靠代际间财产继承获取财富的人群所占比重仅为7.6%,是高净值人群进行财富积累的第三大来源。这意味着,中国现有的财富高净值人群大多是白手起家的新富人群。他们依靠改革开放的红利、时代的机遇以及自身努力,通过创办企业、努力工作进行财富积累;代际间的财富转移并不是当前中国居民进行财富积累的主要方式。当然,随着改革开放后“初代企业家”的相继退休,中国财富积累的重心会逐渐从财富创造转向财富转移和赠与,财富继承将在中国财富积累过程中显示出更大的效应。 其二,中国独特的人口政策对财富积累速度的作用显著。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指出,人口增长速度对财富集中程度具有重要影响,当人口增速较快时,人们通过继承获取的财富份额减少,居民对财富存量的依赖程度减弱,财富不平等现象将得到缓解。不妨以单个家庭为例,考虑子女数量对财富集中度的影响:当某个家庭只有一个孩子时,这个孩子将继承家庭的全部财富,上一代的财富差距完全转移至下一代,大大加剧了财富的集中程度;但当家庭养育多个孩子时,每个孩子只能分得部分财富,在代际转移过程中能有效缓解财富集中。因此,中国在1982-2015年间实行的“一孩化”政策对财富不平等具有显著的影响,它令少数“孩子”(后代)继承多数父母的财产(即一对夫妻继承双方父母的财产),未来二三十年里,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中积累了巨大财富的人群将进入高龄,并开始进行财产赠与和转移,届时因财产转移带来的财产集中问题,将变得越来越突出和严重。 其三,住房资产投资对中国居民财富积累的贡献度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一般而言,中国财富结构变动的总体趋势表现为农业用地的急剧收缩以及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兴起。在中国居民财富积累的过程中,自有住房及其他金融资本逐步取代农业用地,在财富构成中占据统治性地位。相关数据显示,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住房私有率的变动显著,从1978年的50%高速增至2015年的95%(Piketty等,2019),拥有一套或几套房产成为富裕阶层的重要标志。这可能源于两方面原因:一是国内金融行业不发达,金融衍生品的种类相对较少,中国居民家庭的投资渠道单一;二是国内房地产市场的增值空间较大,尤其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房产投资成为居民财富保值增值的优先选择。 《中国家庭财富调查报告2019》基于全国26个省共30000户家庭的入户访问调查数据,对中国居民家庭总资产的总量与结构进行测算。结果显示,我国居民家庭资产分化明显,实物资产占总财富的比重超七成。其中,住房在居民家庭总资产构成中比重最高,在城镇地区和农村地区的财富总量中,住房资产所占比重分别为71.35%以及52.28%,房产净值增长额占家庭人均财富增长额的91%。相比之下,2020年全球、北美地区、西欧以及亚洲地区(不含日本)非金融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重分别为52%、72%、45%和36%,表明当前中国居民总资产结构中,居民住房的占比过高,住房增值成为中国居民家庭财富积累的重要来源。因此,尽快开征房产税,同时稳定住房市场价格,是调节我国居民财富积累速度的关键手段之一。 其四,中国财富积累机制的影响因素更为复杂多样。皮凯蒂认为,欧美国家财富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来自资本过度集中,其根源在于财产继承及财富的累积效应。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中国财富积累机制既受经济转型的深刻影响,又与经济发展阶段联系密切;既有市场经济的作用,又有垄断企业(如金融企业、部分资源型国有企业)的影响以及政府调节的作用;既包括工资差距的扩大,又包括资本的过度集中。因此,中国通过深化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缓和财富差距扩大的趋势。 (三)中国财富积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中国财富积累过程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财富分配的公平性,使得居民财富趋向于集中在少数人或少数家庭手中,导致财富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因此,为增强财富分配的公平性,防止财富分配出现固化趋势,应当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中国财产性收入增速显著高于工资性收入。国家统计局官方报告显示,按照收入来源划分,2021年全国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19629元、人均经营净收入5893元、人均财产净收入3076元、人均转移净收入6531元。与2019年相比,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各项来源两年的平均增速分别为:工资性收入增长6.9%,经营性净收入增长6.0%,财产性净收入增长8.4%,转移净收入增长7.2%,中国财产性净收入的增长速度为工资性收入增速的1.23倍。 财产性净收入与工资性收入增长速度的不同可能源自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自有住房折算租金是中国居民财产性净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资产增值将导致有房居民的财产性净收入快速增加。以上海为例,2021年上海居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上涨约8.0%,但住房租金涨幅却高达22.30%,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大幅增长使居民财产性净收入增速高于工资性收入。另一方面,劳动和资本在财富积累过程中具有天然差异。一般而言,当资本完全用于再投资时,资本收益率即为资本收入的增长率;另外,由于国民收入中劳动收入的占比较高(发达国家通常为2/3~3/4),因此经济增长率可被视为绝大多数居民工资性收入的增长率。而从长期来看,资本收益率总是高于国民收入的增长率,即资本要素报酬高于劳动要素报酬,使得财产性净收入的增速高于工资性收入。因此,为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应当加强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调节与监管,防止少数群体在财富积累过程中始终处于支配地位。 第二,中国高收入群体的财富积累速度远高于中低收入群体。由图3可知,中国最富有的10%人群(即高收入人群)与最贫穷的50%人群(即低收入人群)所拥有的财富份额之比持续扩大,从1995年的2.55倍增加至2021年的11.15倍,高收入群体财富积累的速度显著高于中低收入群体。一方面,财富分配差距的增大意味着当期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另一方面,这将直接导致中国居民财富的集中程度不断增加,阻碍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因此,适当调节高收入群体的财富积累速度,不仅是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应对财富集中的重要途径之一。 高收入群体财富积累的速度高于中低收入群体可能源于以下三方面原因。其一,以企业高管为主体的高收入人群,其劳动报酬及劳动报酬的增长速度均高于中低收入群体。“超级经理人”等高薪阶层的出现使得高收入群体财富积累的速度更快。其二,高收入群体财富结构中,资本性收入的占比更高。当资本收益率高于经济增长率时,高收入阶层仅需将收入的一小部分用于再投资,即可实现财富的积累和再生。与此不同,中低收入人群主要依靠劳动取得收入,其财富积累的主要动机是养老,因此,中低收入人群财富积累的速度相对较慢。其三,不同收入人群的资本收益率是不均等的,高收入群体的资本收益率高于中低收入群体。原因有二:一方面,高收入群体有更多的资本雇用专业的财富管理专家帮助其理财,理财专家能更准确、更有效率地进行投资,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高收入群体与中低收入群体在风险偏好与时间偏好方面具有较大差异,高收入群体的风险容忍度以及耐心度更高,这是获得更高经济回报的重要特征。由此可知,政府应当采取恰当的措施,如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限制高收入人群的超高薪酬以及加强对资本利得课税等手段,规范高收入群体的财富积累机制,避免财富不平等程度进一步加剧。 第三,中国现阶段缺乏合理有效的财富积累调节制度。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经济发展缓慢,居民平均收入水平较低,不足以形成盈余进行财富积累。因此,在较长一段时间里,政府主要关注的是居民收入分配问题,包括建立收入分配制度、改善收入分配秩序等。对于居民财富积累相关内容的关注度不高,也并没有建立合理有效的财富调节机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居民收入稳步增加,居民财富通过储蓄以及再投资等方式不断积累,财富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因此,现阶段所指的“共同富裕”并不仅是“一个较高的收入水平和一个较小的收入差距,同时也包括了居民的财产积累以及财产分配差距”,所以仅从流量层面考虑如何缩小收入分配差距问题是不够的,应当从存量、代际等视角出发,建立合理有效的财富积累调节机制,完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
四、应对财富集中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对策 正如前文所述,“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根本涵义在于调节财富积累速度,减缓居民财富的集中程度,增强财富分配过程的公平公正。因此,如何有效应对财富集中是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关键所在。在过去几十年里,中国财富的相对规模不断扩大,财富分配差距以及财富的集中程度也随之加剧。与此同时,居民的财富积累过程存在种种问题。那么现阶段政府应当如何对财富的集中进行调节呢?从历史经验来看,战争的冲击是遏制财富集中的外生力量;政府采取的初次分配及再分配政策则是应对财富集中的有效手段,二者均会使财富集中受到严重冲击,由此带来财富差距急剧缩小的现象。 (一)战争的破坏 人类社会的罪恶之首是战争。但历史上,战争对于缓解财富集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这一点也是事实。以美国南北战争为例:1861-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废除了南方奴隶制度,导致美国南方地区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大幅下降,土地价格急剧下跌,南方奴隶主家庭的财富大幅度缩减。南方地区最富有的10%人群拥有的人均净财富由1860年的36.48万美元下跌至1870年的9.7万美元,一度低于北方家庭的人均财富值,南北地区的财富差距显著降低(Ager等,2021)。虽然在联姻家庭和当地“宗室”精英家族的援助下,南方奴隶主家庭的财富水平在1870年之后迅速恢复,但战争对财富集中度的冲击仍不容小觑。 战争对财富不平等的冲击可能源自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在战争期间,国民资本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资本收入比显著下降,高收入群体的财富积累速度放缓;另一方面,由于部分食利者在战争期间并没有缩小开支以弥补战争对财富的冲击,导致他们遗留给子孙后代的财富明显小于自身通过继承得到的财富,由财富继承所带来的代际间财富效应得到极大缓解。显而易见,战争缓解财富集中的历史事实,并不意味我们需要通过战争的方式来应对当前的财富集中,但是它却暗示着,为了缓解当前的财富集中,我们需要采取较历史上更严厉、更有效、力度更大的财富调节政策。 (二)征收财产税 财产税是应对财富集中的最常见手段。作为一种直接税,财产税税负难以转嫁。政府征收财产税不仅能够使国民财富的相关统计数据公开透明化,有助于公民了解国家财富分配的演变情况;而且能够有效遏制财富差距的不断扩大,防止财富的进一步集中。当前中国财产税的制度体系并不完善,保有环节的财产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到4%(梁季等,2021)。与此相比,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均在10%左右浮动,日本、韩国等周边国家的财产税比重也高于8%。因此,政府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征财产税,如房产税、遗产税以及赠与税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财产税体系,这至少包括以下两点。 其一,尽快开展房产税的试点工作,加快推进房产税立法。在中国现行税制中,虽然与房地产相关的税种包括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多个税种,但一直缺少居民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冯俏彬,2021)。由前文可知,自有住房资产占比过高是中国现阶段居民财富构成的重要特征之一,住房资产价格增长过快将促使高收入人群通过炒房获取暴利,有房居民实现快速财富积累,加剧财富分配差距。而房产税能有效抑制住房资产价格的增速,稳定住房资产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要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努力实现稳定地价、房价和预期的“三稳”目标。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国务院宜择机稳妥推进房产税改革和立法试点,以增加住房保有环节成本,调控房地产市场,满足居民的刚性住房需求,进一步落实“房住不炒”的政策目标,缩小财富不平等。 其二,适时开征遗产税及赠与税。遗产税及赠与税作为调节财富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一方面能够鼓励公民勤劳致富,组织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第三次分配和发展慈善捐赠事业,缩小财富分配差距,对促进社会公平意义重大(高皓等,2022)。虽然代际间的财富继承并不是当前中国居民进行财富积累的主要途径,但其仍然是财富积累过程中的重要一环。随着初代企业家的相继退休,财富继承带来的不平等问题将逐渐凸显,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迫切程度与日俱增。现阶段各国的遗产税课税制度按纳税义务的不同可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类似地,赠与税制也包括总赠与税制和分赠与税制两种模式。当前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部分发展中国家以及中国香港、台湾地区都相继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美国为例:美国遗产税制度采取总遗产税制,适用超额累进税率。1917年初始最高边际税率为5%,起征额为5万美元。20世纪30年代,由于经济大萧条导致政府支出缺口增大,遗产税进入高税率时代,最高边际税率由1934年的60%不断上调至1941年的77%,并一直持续至1976年。之后受《经济复苏税收法案》以及税收减免政策等的影响,最高边际税率逐渐下调,目前降至40%(禹奎等,2018)。美国遗产税累进税率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财富集中的现象,降低了财富不平等程度。事实上,我国早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提出应当“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此后遗产税和赠与税被多次提上议程。鉴于财富继承在财富积累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应当根据客观经济发展条件与实际国情,及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时借鉴国际经验,确定适当的税率、课税范围以及扣除额、免税额等税收优惠政策,增强财富分配过程的公平,防止财富分配固化和社会流动性减弱。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制度是调节高收入群体收入、优化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和财富分配格局最有效的政策手段之一,具体包括对劳动性收入和资本性收入的征税。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采取分类课征和综合课征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其中:针对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分别设计了相应的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为45%和35%;对资本性收入则基本适用固定比例税率20%。从总量上看,2021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8.1%,明显低于OECD成员国的平均水平(平均占比约25%);从再分配效应上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使得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下降约1.4个百分点,而OECD成员国的基尼系数平均缩小3.1个百分点(岳希明等,2014)。 上述事实表明现阶段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较弱,再分配效应未完全显现出来。这可能源于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方面,高收入阶层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资本性收入,而劳动收入往往是中低收入阶层的主要收入来源。当前我国对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分类课征的征收方式容易导致不同收入群体间出现实际税率累退的现象,大大削弱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率偏低,且基本减除费用标准逐次提高,导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群体不断缩小。同时,由于高收入阶层能够通过股息、红利以及税前列支等多种手段进行“合理避税”,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可能高于高收入阶层,这将进一步弱化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因此,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应当维持当前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避免进一步提高。同时,保持45%的最高边际税率,适当扩大低税率级距和综合课征范围,以增强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 另外,由于税收征管体系不够健全以及治理体系建设不足等因素的限制,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无法对高收入人群的资本性收入进行有效课税,利用“政策洼地”避税、违反规定进行税收返还等现象层出不穷,难以真正调节高收入人群的资本性收入和财富积累速度。鉴于此,政府可以依据经济发展水平,选择恰当的时机,就纳税人已实现的资本利得(如出售股票、债券以及房屋等获取的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一方面能够稳定资本市场,推动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另一方面有利于抑制资本投机,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缩小财富分配差距。同时,应当加强政府相关部门治理能力的建设,严格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管理,加大打击逃避税力度,提高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财富再分配效应。 (四)薪酬管理制度 1990年至2010年间,中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由55%降低至45%(刘长庚等,2022);与此同时,企业对高管开出天价薪酬的现象屡见不鲜。“高管薪酬侵占利润”与“利润侵蚀工资”并存,导致劳动收入逐渐向高收入群体集中,不同阶层的工资性收入差距逐渐扩大,财富分配不公的现象加剧。因此,为有效调节高薪阶层的财富积累速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薪酬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要保证中低收入群体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其一,合理限制高收入群体的劳动报酬收入是对高收入阶层财富积累“限速”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适当的手段限制垄断性质企业的高管薪酬,并非违背市场化机制,而是通过政策调节促进就业市场的公平正义。2015年中国开始实施《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旨在规范央企高管薪酬管理,抑制央企高管获得畸高薪酬;2021年财政部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科学设计薪酬体系,对金融行业的高收入人群进行“限薪”。未来可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薪酬管理的内控机制,完善高管考核制度,以岗定薪,同时配套推进其他各项改革,兼顾效率与公平。 其二,最低工资制度与工会制度是我国现阶段保障低收入群体工资收入的两项关键举措。“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应当“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建立最低工资评估机制”;“十四五”规划纲要同样强调,要“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的996元/月提高至2021年的1755元/月,居民工资性收入稳步增长。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在确立最低工资标准时,各地区并无统一的制度规范与底线要求,各省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最低生活需求等因素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导致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相差较大。因此,为进一步推动居民工资性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可以借鉴国际通用标准,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确立最低工资。与此同时,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工会制度建设。工会制度一方面能够保障职工的就业权利,减缓就业歧视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提升居民在劳动力市场的谈判能力,维护职工获取劳动报酬、得到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权利。因此,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机制,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所得,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工资收入。
五、总结 “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最终目标是增强财富分配的公平性,缩小财富分配差距。厘清现阶段中国财富分配状况及居民财富积累的途径是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优化财富分配格局的理论基础。当前,中国财富分配严重不均衡,财富不平等程度持续扩大;居民财富积累过程中存在财产性收入增速过快,高收入群体的财富积累速度远高于中低收入群体,缺乏合理有效的调节机制等问题。国民财富分配差距的扩大将极大制约经济高质量发展,不利于维持社会稳定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因此,需要借助政府的初次分配政策以及税收政策等力量,以遏制财富的不断集中,重塑财富分配格局。 其一,要认识到政府在调节财富分配过程中的重要地位。调节财富分配的相关制度安排是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政府能够借助不同的政策手段,有效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因此,现阶段应当积极发挥政府在初次分配领域和再分配领域对财富积累的调控作用,在做大蛋糕的前提下,分好蛋糕;在经济总量增加、经济效率提高的同时,实现财富分配的公平正义。 其二,要明确政府在初次分配过程中调节劳动报酬的重要性。劳动收入是中国居民实现财富积累的重要途径,适当调控高薪阶层的财富积累速度有助于削减财富不平等现象,提高财富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纳税监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薪酬管理的内控机制,合理调节高收入群体的劳动报酬收入。同时,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工会制度建设以保障低收入群体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其三,要加强政府的税收政策对财富积累的调控作用。一方面,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国财产税制度体系,加快征收房产税,适时征收遗产税以及赠与税等,充分发挥财产税的财富再分配效应。另一方面,应当推动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通过维持当前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及最高边际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等措施,实现对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的应缴尽缴,缩小财富分配差距。 总而言之,“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是对共同富裕理论的延续和完善,其本质仍然是通过规范居民财富积累过程,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调节高收入群体收入,以优化财富分配格局,构建“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格局,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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